2017年1月19日,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依據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歷次會議、分區會議及各界之意見,擬具「2017 年金改革方案(草案)」,供 1 月 22 日舉行之國是會議討論。該改革方案的目標之一是兼顧「職業衡平」,拉近不同職業別年金所得替代率的差距。
年改辦公室擬具的上述草案,讓我想起很多年以前,和一位來自英國的工程師討論南科一家外商的自動撒水系統設計案。當時該名英國工程師用非常鄙視的態度告訴我,他從來沒有看過類似的設計案,前端採用的撒水頭種類和規格都還沒有決定,卻已經綁好後端消防泵的種類和規格。
未受過邏輯思辨訓練的人,容易陷入的謬誤之一是「假設」,把一個不存在的事實或偽事實當作前提,然後做出結論。要指出對方的謬誤,最簡單、最直接的方法是找出對方的假設,然後證明假設不成立。
蔡英文政府的年金改革,只計較軍公教勞月退休金的差異,但卻不管造成差異的原因,就像不管前端撒水頭的種類和規格,忙著綁後端消防泵的種類和規格一樣,假設之一是軍公教勞的退休制度相同,對退休金的貢獻(提撥)一致,只要拉後端的所得替代率,便能兼雇職業衡平。
然而事實上,在勞退新制下,受僱者職業年金的提撥是非強制性的,可在薪資的0~6%之間自由選擇提繳率。此外,雇主職業年金的提撥率並沒有上限。換言之,雇主可以為勞工提撥超過法定6%的職業退休金。
對於採確定提撥的勞退新制,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是一種強迫儲蓄、沒有辦法保障老年經濟安全、最後一無所有的制度。 確定提撥制是國際間的新趨勢,確實有通膨的問題,但真的如同孫友聯所說的那麼不堪嗎?
表11.1
薪資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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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領薪資
|
工作年資
|
累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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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退休金
|
最後三年平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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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組2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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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
|
35
|
1,715,391
|
9,490
|
14.903%
|
40
|
2,271,344
|
12,565
|
17.021%
| ||
5組26級
|
30,300
|
35
|
2,165,316
|
11,979
|
14.901%
|
40
|
2,870,066
|
15,878
|
17.038%
| ||
6組31級
|
38,200
|
35
|
2,725,070
|
15,075
|
14.874%
|
40
|
3,614,188
|
19,994
|
17.018%
| ||
7組36級
|
48,200
|
35
|
3,438,439
|
19,022
|
14.875%
|
40
|
4,548,159
|
25,167
|
16.976%
|
表11.1是根據2015年7月1日實施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薪資級距第4組第21級(薪水22,801至24,000)、第5組第26級(薪水28,801至30,300)、第6級第31級(薪水36,301至38,200)和第7組第36級(薪水45,801至48,200)為例,使用「勞工個人退休金試算表」,根據下列數值計算出來的月退休金及所得替代率(最後三年平均薪資):
年報酬率:3%
薪資成長率:3%
提繳率:6%
65歲退休:25歲開始工作,工作年資40年
30歲開始工作,工作年資35年
平均餘命20年
在勞退新制下,勞工若自願提撥6%,即使以最後三年的平均薪資計算,都可以達到15%到17%的所得替代率。這些數據還不包括雇主強制提撥的部分,否則至少二倍。既然要「職業衡平」,在拉近軍公教勞年金所得替代率的差距時,勞工的私人年金可以不計算在內嗎?
表11.2
2017
|
社會保險
|
職業年金
|
合計
| ||||
受僱者
|
雇主
|
最高薪資
|
受僱者
|
雇主
|
最高薪資
| ||
勞
|
1.90
|
6.65
|
45,800
|
0
|
6
|
150,000
|
14.55
|
職勞
|
5.70
|
0.00
|
0
|
0
|
5.70
| ||
軍
|
3.48
|
6.46
|
95,250
|
4.2
|
7.8
|
本俸/本薪加一倍
|
21.94
|
公
|
3.09
|
5.74
|
53,075
|
20.83
| |||
公校教師
|
3.09
|
5.74
|
20.83
| ||||
私校教師
|
4.29
|
3.98
|
3.9
|
16.37
|
如果在拉近軍公教勞年金所得替代率的差距時,不必把勞工的私人年金計算在內,在現行制度度下,扣除政府不是以雇主身分提繳的部分,軍公教勞的提撥率如表11.2所示。一般勞工的提撥率遠低於其他人,總提撥率也偏低,尤其是職業勞工。此外,在社會保險部分,計算提撥金額的薪資,勞保也是最低的,軍人反而是最高的。在職業年金的部分,軍公教都是按照本俸/本薪的一倍計算。
在不考慮制度、提撥率、提撥金額的計算基礎差異下,強硬拉近軍公教勞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對軍公教並不公平。至於對勞工不公平的地方,在於現行的軍保和公教保的老年給付,除私校教師外,領有退撫之月退金者,只能領一次金。一次金的部分,要如何計算所得替代率?
建立在不成立之假設上的年金改革,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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