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為什麼需要陪審團參審制度

Louisiana州濱臨墨西哥灣,美國第一大河密西西比河在此入海,是南北戰爭前大量蓄黑奴的南方州。195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案,宣判黑白平等但隔離的公立學校違憲,受到Louisiana州頑強的抵抗。
1966年10月,Louisiana州19歲的黑人青年Gary Duncan,開車時看到二位表弟與一群白人少年聚集在路邊。由於表弟就讀的學校是剛結束種族隔離的學校,不時發生黑白種族糾紛,Duncan決定把兩名表弟帶走以避免無謂的糾紛。沒想到白人少年竟然指控Duncan下車叫表弟上車時,拍擊到一名白人少年。儘管Duncan和他的表弟都否認,Duncan還是被警察以輕傷害罪逮捕。


一審時,Duncan要求陪審團審理(jury trial),但由於觸犯的是2年以下刑期的輕傷害罪而被拒,因為根據該州憲法,只有死刑和重大刑案可以要求陪審團審理。Duncan被法官判處60天監禁和150美元的罰金,上訴至該州的最高法院,但未被接受,於是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主張Louisiana州侵犯憲法保障Duncan的陪審團審理權。
1968年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確認「陪審團審理刑事案件」是憲法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權,理由是可以免除腐敗或過度嫉惡如仇之檢察官的侵害,或是固守僵化法律規定、偏執、乖僻的法官的侵害。腐敗表示被私利蒙蔽,過度嫉惡如仇是偏執,固守僵化法律規定也是一種偏執,可見得審判者因私利、偏執和乖僻引發的「情緒反應」,是審判無法客觀、公平的最大原因,陪審團參審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避免法官根據個人的主觀情緒審判案件。
2300多年前的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著有《修辭學》一書,探討如何確保審判公平。在書中,亞里士多德斥責當時替人打官司的人,只會利用一些雕蟲小技,訴諸法官和陪審團的情緒,讓他們因為偏見、同情、氣憤、嫉妒或其他情緒反應,失去清晰的判斷能力,達到勝訴的目的。亞里士多德指出,司法審判的公平在於說服力(persuasion),其實質核心是演繹推理的「enthymeme」,能讓審判者專注在客觀的「必要證據」上,排除其他一切非必要的主觀考量。
日本人將enthymeme譯為「簡略三段論」,因為enthymeme是邏輯三段論(syllogism)的變形,假設邏輯三段論中的大前提或小前提之一為真,而將之省略。例如:蘇格拉底會死,因為他是人。但完整的三段論是:
人都會死。
蘇格拉底是人。
所以蘇格拉底會死。
Enthymeme符合我們的說話方式,但由於建立在假設上,有別於100%精準的數學邏輯,法國人認為只有45%的正確度,美國人估計可達80%正確。
Enthymeme是一種口語邏輯,但侷限於演繹推理,目前的口語邏輯,不再使用enthymeme這個大家都搞不清該怎麼唸的怪字,而代以涵蓋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的「argument」,可譯為邏輯論證或口語邏輯。美國人從小訓練學生根據邏輯論證造句和寫作,美國的法學教育和司法判決更是以邏輯論證為核心,目的都是要訓練專注在客觀的事證上,摒棄主觀的情緒與好惡。
美國憲法保障陪審團參審權,目的是要防止少數檢察官和法官執行法律時,未能專注在客觀的「必要證據」上,摒除個人主觀的情緒與好惡,恣意侵害刑事被告的生命和自由權。因此為維護審判的公平,真正的惡是審判者主觀的情緒與好惡。陪審團制度的價值,在於是否確實能排除審判者主觀的情緒與好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