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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5日 星期五

民間監督大法官羅昌發709號解釋意見書


台灣又要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了!這一次是由總統主導,號稱是全民參與的司法改革,實踐蔡英文總統的競選承諾。
台灣上一次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是在1999年,當時是由司法院主導,最大的變革是刑事訴訟改採源自英美法系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引進「交互詰問制度」美國人視之為「法院發現真相最偉大的司法引擎」之。司法院當時對於落實交互詰問制度信心滿滿,聲稱「只要是專業的檢察官、律師瞭解詰問的法律規定,加上反覆練習詰問要領,均能勝任。」拍胸脯保證「交互詰問制度的實施,對於被告權益的保護,法院是有周延考慮的。」
果真如此嗎?
2009年,中央研究院辦理「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論壇會議」,美國發現真相最偉大的司法引擎交互詰問制度,卻被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蔡秋明檢察官形容為:「誠為十分耗時的證據調查方式」,政大法學教授楊雲驊則批評為:「『一國多制』、『七嘴八舌』、冗長重複的混亂現象和訴訟資源的浪費
西方法律先進國家的制度引進台灣後,為什麼會變了調、走了樣,成為一場司法災難?
台灣司法的弊病,不在於欠缺良好的制度,而在於無法確切的落實制度,真正的源頭問題究竟為何?
制度共學團體選擇相信蔡總統全民參與改革司法的誠意與決心,真的會海納百川,聽取各方不同的建議,而且不是只拍蒼蠅、不打老虎,把司法弊病的一切責任推給基層法官,不願意解決最上層的源頭問題,特以現任大法官羅昌發的709號解釋意見書為例,直指不為人知的根本問題,已先後發文總統府、司法院和法務部,提出建立人民參與和監督大法官憲法解釋的制度建議。
外行人看熱鬧,內行人看門道。
制度共學團體希望與關心台灣司法的朋友們,一起付出心力研究和學習,找出台灣司法的弊病,對症下藥,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讓台灣能夠早日邁向法治。

附件一、大法官羅昌發70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之疑議


2013426日,大法官針對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作出第709號解釋,另定新的「正當行政程序」違憲審查標準。[1] 釋憲者新立違憲審查標準時,有升高的闡明義務。[2] 人民對於大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內的闡明是否有所本,自然也有更高的期待。
709號解釋新訂之「正當行政程序」,建立在我國憲法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的基礎上。[3] 唯大法官與憲法學者咸認我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一樣,憲法並無正當法律程序的明文規定,[4] 而是繼受自英國的《大憲章》和美國移植自英國《大憲章》的憲法規定,英國稱之為「自然正義」,[5] 包括「不偏頗的法庭」和「保障聽證程序」,其基本概念是「任何人不能自審自判」和「提供被指控者辯解的機會」

附件二、司法院104年10月30日針對釋字732號解釋部分意見書新聞稿


附件一、大法官羅昌發70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之疑議

附件三、制度共學團體2016年8月5日制度共學字第20160003號函





制度共學團體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二段173
(林口高中內林口社區大學)
承辦人:張芝綾
電話:0989-601-052
電子信箱:htien9777@gmail.com

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122號(總統府)
受文者:總統蔡英文、司法院院長賴浩敏或現任院長或職務代理人、法務部長邱太三
速別:普通
發文日期:201685
發文字號:制度共學字第20160003
附件大法官昌發70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之疑議
附件二:司法院1041030日針對釋字732號解釋部分意見書新聞稿
附件三:制度共學團體201685日制度共學字第20160002號函
附件四:司法院201674日處大三字第1050016957號函

主旨:總統蔡英文「全民參與的司法改革」、「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以及司法是「全民的司法」的司法改革承諾,若不是口惠而不實的政治謊言、虛晃一招騙取選票的把戲、重大改革政策的髮夾彎,而是要積極落實、取信於民的司法改革政策,請於召開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時,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保障全民參與的法定程序,研議制定受理和回應人民根據證據與文獻提出大法官解釋文、理由書和意見書之疑議的法定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新任總統蔡英文在520就職演說中,指出司法改革是現階段人民最關心的議題,承諾將於10月召開司法國是會議,「透過人民實際的參與,一起推動司法改革」,

附件四、司法院2016年7月4日處大三字第1050016957號函



附件一、大法官羅昌發70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之疑議

附件五、制度共學團體2016年8月5日制度共學字第20160002號函


制度共學團體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二段173
(林口高中內林口社區大學)
承辦人:張芝綾
電話:0989-601-052
電子信箱:htien9777@gmail.com

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
受文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主席、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會議暨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會議主席、司法院大法官羅昌發以及司法院院長賴浩敏或新任院長或院長職務代理人
速別:普通
發文日期:201685
發文字號:制度共學字第20160002
附件大法官昌發70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之疑議
附件二:司法院1041030日針對釋字732號解釋部分意見書新聞稿
附件三:制度共學團體201685日制度共學字第20160003號函

主旨:為響應總統蔡英文「全民參與的司法改革」、「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以及「司法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的司法改革政策,請回應本團體的聲請,處理釋字第709號解釋大法官羅昌發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註腳1-3 (16-17)的相關問題,包括羅昌發大法官根據註腳12之美國文獻提出之法律見解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先例不符,註腳3引用的美國文獻是美國法學院三年級學生32年前文不對題的舊作,以及制定受理和回應人民根據證據與文獻提出大法官解釋文、理由書和意見書之疑議的法定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回覆司法院201674日「處大三字第1050016957號函」。
二、2016627日本團體發函司法院,聲請根據處理大法官更正732號解釋意見書之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