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郭台銘是錯的!

田蒙潔
郭台銘犯了二個錯:不該跟著官員罵三星是「抓耙子」,不該相信政府能協助面板業者應付反托辣斯訴訟。
歐美採自由市場經濟體系,相信在「競爭」市場內,「供需」決定「市場價格」,市場價格進一步「調節供需」,價格上揚時會吸引新競爭者進場,下挫時淘汰沒效率的生產者,避免消費者因供不應求支付高價或生產過剩浪費資源,這種由「市場價格」自動調節供需以分配資源的市場機制,稱為「價格功能」或「市場功能」,亦即亞當斯密主張的那一隻看不見的手。 
托辣斯法是經濟法,保護供需決定的市場價格,禁止以反競爭的手段「人為操作」市場價格,因此鼓勵業者在價格上競爭,有效率的業者以低廉「競爭價格」供應手機、電腦等面板產品,無法在價格上競爭的就被市場淘汰。當業者召開液晶會議「聯合」不競爭價格時,消費大眾必須支付高過競爭價格的「壟斷價格」,就反托辣斯法而言是穿西裝偷消費大眾錢的白領犯罪,故以10年刑責和巨額罰金遏止犯罪,而窩裡反條款是抓聯合壟斷價格最重要的武器,但三星自首卻被官員罵「抓耙子」,還叫三星走著瞧。 
我國的反托辣斯法稱作《公平交易法》,號稱是經濟基本法,但與歐美反托辣斯法差別甚大。《公平法》第7條明定:「聯合行為,以……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施行細則第2條的起草說明指出「聯合行為……若非妨礙『市場及價格功能』者,對於自由競爭並無影響」,但我國《公平法》學者認為《公平法》的「市場價格」是商人自訂的「售價」,學者認為:「價格可說是競爭之利器,市場上之勝負往往取決於價格。事業必須本於其經濟理性判斷(對未來景氣之展望、己身競爭條件及其他處於競爭關係之同對的價格)定價,市場才會有價格競爭。」
根據歐美經濟理論,只有「競爭市場價格」和「壟斷市場價格」,但《公平法》第23條卻「操控」傳銷業者必須以「合理市價」販售商品。買過小黃瓜的人都知道颱風前後價格可以相差5倍,只有供需決定的小黃瓜「市場價格」,沒有小黃瓜的「合理市價」,但公平交易委員會卻做出公研釋字第008號解釋作為認定合理市價的根據,導致傳銷業者遭重罰,因此主張「合理市價」乃不確定法律概念,向司法院申請解釋,大法官在2005年做出第602號解釋,卻確認「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係以參加人……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為判斷,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認定及判斷,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採市場經濟之歐美國家因房地產交易不頻繁,無法立即反映市場價格,故以「合理市場價值」作參考,但沒有「合理市價」,足見《公平法》與國際反托辣斯法之不同。郭董因被《公平法》誤導罵三星是「抓耙子」事小,但若相信用我國《公平法》學者、公平會和大法官詮釋之《公平法》的概念,能協助業者處理國際反托辣斯訴訟,郭董不只錯,而且大錯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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