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4日 星期日

兒少法

立院初審通過《兒少法》第44條,禁止報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報導,包括描述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的細節,描述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細節,違者罰10至50萬元罰鍰。
上述規定的第一個問題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overbroad and vague),因法文籠統以致無法操作和實踐,主管機關或被規範的新聞從業人員都無所適從。換言之,主管機關針對「細節」、「暴力」、「色情」、「猥褻」等的定義或詮釋很難一致,甚至可能作出相互衝突的詮釋,一般的新聞從業人員看到條文,無法判斷什麼樣的報導是法律禁止的「有害」報導,提供主管機關恣意執法的機會,新聞報導難以拿捏和動輒得咎。
第二個問題是涉及相互衝突的公共利益,在保護兒少「身心健康」的同時限制了報紙的「言論自由」,所作的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亦即保護的利益不能大於限制的利益,且手段必須適當。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和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今都不承認媒體「第四權」的地位,認為報紙享有的言論自由無異於一般人享有的言論自由,但承認若限制媒體言論自由會影響人民「知的權利」,因此媒體的言論自由有促使政府「透明負責」和幫助人民「監督政府」的功能。當新聞從業人員因《兒少法》之規定無所適從時,就會因寒蟬效應而做最保守的報導,影響人民知的權利。把兒少的「身心健康」和報紙的「言論自由」加上人民「知的權利」放在天平的二邊,應該會嚴重傾向言論自由與知的權利這邊。
美國在1990年代也有類似兒少法的立法,例如《網路通訊端正法》、《兒童線上保護法》和《兒童色情保護法》等,但都被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違憲,因此只能依賴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但在台灣要建立職業道德何其困難,學校教育是升官發財的途徑,只有能升官發財的知識才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考職業道德人人100分,進入職場統統不及格,導致劣幣趨逐良幣。社會教育更糟糕,孫道存掏空太電上百億,照樣吃香喝辣娶嫩妻。

美國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可證之於因報導水門案而獲普立茲獎的《華盛頓郵報》記者伍華德和伯恩斯坦,在合作之初二人便訂下君子協定,報導要有二個以上確切消息來源證實才能見報和平衡報導,且要根據二人中可信度標準較高者的判斷決定是否見報。一日,伍華德自深喉嚨處取得關鍵消息,一旦見報就能讓水門案向白宮發展,伍華德問深喉嚨證據是否達到見報的地步,深喉嚨認為《郵報》必須自行判斷,導致兩人合作以來最大的爭執,伯恩斯坦反覆修改文稿三次都無法讓伍華德同意見報,爭吵激烈到必須離開新聞室到別的地方吵。但最後兩人依當初的君子協議處理,只要有一方認為可信度不夠就不能見報。
法律只能防止向下沉淪,《兒少法》要處理的問題需要向上提升的力量,解決的辦法是職業道德。台灣欠缺職業道德的問題並不侷限於新聞媒體,而是普遍的社會現象,如何透過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教出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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