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李焜耀是對的!

田蒙潔
台灣面板業者因涉嫌聯合壟斷面板價格而觸犯反托拉斯法,友達拒絕認罪協商,公司和6名主管被美國司法部起訴,3名被限制出境,128又被歐盟重罰1.168億歐元,友達提列百億元律師費在美歐進行訴訟。
美國Sherman Act禁止聯合定價,司法部要依法起訴並不容易,對於關鍵犯罪要件「共謀」和「破壞競爭」,要提出時間、地點、行動等具體證據才能說服大陪審團。根據司法部的起訴書:2001914台灣4家面板業者在台北市某旅館召開第一次「液晶會議」,共謀固定面板價格,經友達建議韓國2家面板廠出席921的會議,在2003年時達成特定尺寸之面板的約定價格。為監控彼此價格,面板業者高階主管定期參與會議交換出貨、生產和報價資料,直至20055月因懷疑被美國2家購買商發現後,改由低階人員在餐廳或咖啡館碰面。2006年春,風聞司法部在調查DRAM廠商,液晶會議化整為零,改採一對一方式輪番進行,友達著手湮滅證據並警告員工不得洩露液晶會議。不過起訴用的證據未必都能用在訴訟,因為起訴適用的證據法則遠比訴訟寬鬆。
Sherman Act的最高刑期為10年,個人最高罰金一百萬美元,公司最高罰金一億美元,犯罪所得超過法定罰金時,最高可處犯罪所得二倍的罰金,根據起訴書本案之不法所得至少5億美元。
然反托拉斯訴訟的風險不只是刑責和罰金,反托拉斯行為的受害者還可根據Clayton Act請求三倍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費、律師費和訴訟期間的利息,但只限於向面板業者直接購買產品者。除聯邦法外,州反托拉斯法也分民、刑事,且多數州法准許間接購買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全部官司打完拖上78年並不為奇。司法部為調查反競爭行為訂有寬容辦法(leniency program),但只限第一位申請者,且只適用於刑責,不能豁免民事的三倍損害賠償,提供的證據還可用在民事訴訟,已認罪協商之面板業者既不能免去刑責和罰金,也輸了民事訴訟。
由於可搭司法部的便車,美國好幾州已對面板業者提起訴訟,AT&TNokiaDell也已提起民事訴訟,AT&T宣稱以壟斷價格購入3億手機面板。此外,聯邦法院去年也已批准直接和間接購買者的集體訴訟(class actions),1997年至2006年面板業者之全國直接購買者和購買裝有面板業者之面板的電腦或液晶電視的全國民眾,都可以參加訴訟,華映和Epson已經以1,700萬美元與直接購買者達成合解。
友達案發展至今證明李焜耀是對的!面對歐盟的重罰,只有未向美國司法部認罪的友達可以理直氣壯的打歐盟官司。和美國人做生意不要怕訴訟,有時告人有時被告,是公司營運的業務之一,處理和運用是否得宜攸關公司的營運。反托拉斯訴訟曠日廢時且金額龐大,與其急著認罪罰錢連帶輸掉民事訴訟,不如把錢留著靈活投資運用或方便資金調度,先花小錢聘請律師進入訴訟程序打探虛實,謀定而後動,因為即使進入訴訟程序還是隨時可以協商,真正重要的是如何全盤考量公司營運計畫和全球佈局後,選擇適當時機以最佳條件下車,靠的是堅強的法務部門和慎選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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