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9日 星期二

花敬群憑什麼五次回嗆公民團體「你去告我!」〈南鐵東移的行政程序〉


〈南鐵東移的行政程序〉

「南鐵地下化東移」的「都市計畫變更案」,於2015年10月21日送進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居民不斷要求針對徵收必要性、工程問題舉行「聽證會」,在正當行政程序的基礎下,讓居民與台南市政府及交通部有對等表達意見的機會,都委會的委員也能斟酌雙方理由,做出合法、合憲的審查規定。7月26日內政部再開都委會時,環保團體強調資訊不對等、未事先公告議程時,花敬群直接回嗆五次「你去告我!」還說:「法律上沒說不公告就不可以開會」。
【法律真的站在花敬群那一邊嗎?南鐵自救會和公民團體可以去告花敬群嗎?】
       2016年8月9日內政部再召開都委會。前一天,南鐵自救會和聲援的公民團體,在行政院前24小時馬拉松朗讀台灣公法學者「正當法律程序」的相關著作,包括內政部長葉俊榮的《面對行政程序法—轉型台灣程序建制》,其中一段文字如下:
「我國機關長期以來對根基於西方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觀念薄弱。在欠缺法律的規範下,機關的行政程序完全取決於官員的主觀意思,製造了不當利益干預的機會。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對行政程序採取透明化、參與化及論辯化的規定,有助於保障人民權益。」
【什麼是正當法律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源自「英美法」,政府有權依法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但是在依法剝奪之前,一定要給權利被剝奪者一個「陳述的機會」(hearing or an opportunity to be heard),為自己辯解,捍衛自己的權益。為使陳述的機會「具實質的意義」,政府一定要事前「通知」(notice)當事人,讓當事人好好做準備以便把握住陳述的機會。正當法律程序的兩個核心要素,就是「通知」和「陳述的機會」。
       正當法律程序原本是用來規範司法機關,後來擴及行政機關,透過《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提供通知和陳述的機會,保障公民參與,防範行政機關濫權侵害人民的權益。台灣的《行政程序法》制定於1999年,於2001年開始實施,第一章的總則規範所有行政機關的所有行政行為,第七節的「資訊公開」和第十一節的「送達」,就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通知」規定。
【人民的因應之道】
       花敬群公然違反《憲法》和《行政程序法》,竟然還囂張的回嗆公民團體「你去告我!」五次。公民團體除了除了硬咽的抗議、綁白布條、上街頭外,真的不能透過控告花敬群讓他認識《憲法》和《行政程序法》嗎?
       台灣的《行政訴訟法》於1998年修正全文,2000年開始實施,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是保障「公民訴訟」的權利規定,可惜為德不卒,一定要把公民訴訟的規定明定在特別法裡,才能使用,看得到但是卻吃不到。面對花敬群的違憲、違法和囂張的五次回嗆「你去告我!」,反擊之道就是《行政訴訟法》第九條的司法救濟,被視為公民參與的「利牙」,可惜實施超過十五年,始終未曾獲得公民團體關愛的眼神。
       權利是爭取來的。台灣公民參與的困境,不在於行政官僚不認識規範其公務行為的法律,而在於監督行政機關的公民團體不認識《憲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保障公民參與的制度設計。美國第一夫人米雪兒‧歐巴馬在2016年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發表演說,她說:「當對手向下沈淪時,我們要向上提升。」(When they go low, we go high.)面對違憲、違法、囂張的行政官僚,追求公平、正義的公民團體,必須向上提升,除了苦情的抗議、綁白布條、上街頭外,更要認真學習和堅持落實國家的法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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