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原文刊登於蘋果日報焦點報導

在證據不足、事態未明、特偵組取證手法有爭議的情況下,馬英九總統趁著王金平家有大事且不在國內時,高舉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大旗,指控王金平關說,甚而在國民黨考紀會審議前,發表王金平必須被撤銷黨籍離開立法院的談話。馬總統的作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正是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
正當法律程序源自於英國《大憲章》,當時的英國國王約翰是歐洲權力最大的國王,教會和貴族恐慌不安,於1215年聯手要求約翰簽下《大憲章》,保證非經合法的審判和國法的規定,不得捉拿、拘囚、放逐、迫害人民,或是剝奪人民的財產或自由,是人類得以脫離君權進入民主法治的根源。 

提供辯解確保公平

英國《大憲章》後來成為美國《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1864年的Baldwin v. Hale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首次闡明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政府在剝奪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前,一定要通知和提供充分的辯解機會,以確保審判公平(fair trial),任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判決都是無效的判決。
美國人吃過英國人的虧,深知空有法律規定而不落實,什麼都白搭。1819年,美國憲法律師韋伯斯特主張:「聽過辯解後再譴責。」是適用於任何人和任何情境的一般性原則,不是法律規定,而是拘束社會的常理。1856年,聯邦最高法院禁止國會制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法律,由法院根據個案判斷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
1951年,對於如何提供充分的辯解機會,大法官法蘭弗特作出精闢的詮釋:「正當法律程序不是法律,不是不需要根據時間、地點或特殊狀況調整內容的技術概念,也不能用公式表示,而是人與人之間本質公平的一種態度」,要求擁有「權力」的人不得濫用權力,必須尊重利益可能被剝奪者的「權利」。 

未審先判濫權粗暴

正當法律程序進入台灣社會始自1920~30年代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要求送達(通知)和言詞辯論(辯解的機會),是規範法官之公務行為、防止法官濫權、確保司法審判公平最重要的法律。台灣最嚴重的司法問題就是近百年來空有《訴訟法》但卻不落實,法官可以恣意濫權的指揮訴訟、審理案件和作出判決,不受《訴訟法》的約束。
1995年,大法官384號解釋再次把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引入台灣。1996年,396號解釋要求「充分」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包括: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辯護制度以及最後的陳述機會等,以貫徹《憲法》訴訟權的保障。
在民主法治的社會裡,法院是社會紛爭的最後裁判者,藉落實法律建立社會的主流價值。台灣有近百年的《訴訟法》,但法官長年帶頭犯法,即使是《憲法》規定也不放在眼裡,以至於「聽過辯解後再譴責」不是拘束台灣社會的常理和主流價值。
正當法律程序是最難落實的法律,因為規範的對象是權力者。最有權力的馬總統用12世紀未審先判的濫權和粗暴對待立法院長;台大醫院用相同的手段對待柯文哲醫師;軍方用相同的手段對待洪仲丘下士,呈現的是沒有權力的老百姓無力扭轉的台灣社會主流價值! 
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蘋果日報原文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913/3529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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